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可忽視的法律風險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作為法律賦予勞動合同雙方的法定權利,其行使關系到雙方的重大利益。而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是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因此,勞動合同雙方有必要就相關事項予以注意,以減少勞動爭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須滿足上文提到的必備條件之外,解除合同雙方還應對以下事項予以特別注意,以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應注意事項
1. 自己提出解除動議,無經濟補償金,因此慎寫“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的辭職信”;
2. 簽訂書面的協商解除協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解除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工資結算等事項;
3. 盡量避免解除協議和補償協議的分離;
4. 以單位的書面解除通知為解除日,以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并確保在未收到書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協議之前應當正常出勤。
用人單位應注意事項
1. 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雙方屬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應明確誰首先提出解除動議;
2. 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日期,即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日;
3. 明確勞動者應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項以及勞動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單位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4. 對于涉及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及競業限制或禁止的勞動者,應在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規定其在勞動合同解除后,應履行的相關義務。
但是在具體操作時,常有用人單位因不夠謹慎導致糾紛的發生,對此,特作以下提示:
一、特別注意是勞動者還是企業自己先提出解約要求的,并保留相關證據。
二、若勞動者提出協商解約,企業最好要求其提交一份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說明,并注意留存。
三、若是企業自己先提出協商解約的,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先提出的,則無需支付。
四、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勞動者辦理好工作交接事宜。
五、解除勞動合同時,及時與勞動者結算工資等應支付款項。
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要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企業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八、企業要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九、企業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要保存2年以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