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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
在實踐中,員工和企業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應把握以下幾點:
1.自愿工作的不屬于加班
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況,則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證明加班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
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因此,員工自愿加班的話,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如果認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單位來進行安排。這樣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資,才可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按照《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ㄒ唬┌才艅趧诱哐娱L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ǘ┬菹⑷瞻才艅趧诱吖ぷ饔植荒馨才叛a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ㄈ┓ǘㄐ菁偃瞻才艅趧诱吖ぷ鞯,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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