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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償,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勞動者失業階段的生活壓力,因此大家非常關心經濟補償金的發放。那么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補償責任呢?筆者結合法條,匯總了18種法定情形,一起來看看吧!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第十三條
1
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
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
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
10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1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2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3
用人單位因經濟型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14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
15
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而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16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而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17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與勞動者補定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18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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