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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是指女職工生育需經歷的三個階段,即孕期、產期、哺乳期。
由于女性在此階段的生理特殊性,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及行政法規中均明確規定了“三期”女職工的相關權益。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3.《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即無過失性辭退,包括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情勢變更)、第41條(即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公司是不能辭退三期女員工的。
但是,有一種情況可以辭退三期女職工,那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還有,如果三期女工自愿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的也不受法律限制。
但若是單位主動提出解除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資在線”提醒
對用人單位來講:
女職工在孕、產、哺乳期內,單位不得以醫療期滿、不能勝任、情勢變更等非過失性理由辭退,也不得裁員。但可以以過失性理由辭退。
當然,一切的前提是公司的制度合法且有效。
如果公司制度缺乏相應的規章制度,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制定或修訂,并且把修訂過的制度告知該三期女員工。然后才能根據規章制度解除三期女員工的勞動合同。
對于女職工來說:
首先,在確認懷孕之后,要及時告知單位,與單位溝通協調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也便于單位為女職工提供孕期保障措施;
其次,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期亦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公司管理,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如因身體不適需休息或就診,應規范履行請假手續;
最后,當女職工權利受到損害,應及時向單位主張,盡快尋求法律渠道的救濟,以防損失擴大,也避免因超過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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