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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6年3月進入一家公司的技術部工作,勞動合同中約定我月薪為3800元。
2017年11月,我被診斷懷孕2個月。由于在技術部工作量大,經常要加班,不利胎兒正常發育,我就申請調整到行政文員崗位。
沒想到調崗后,我的月薪也被調整為2800元(此系行政文員崗位的最高月薪)。
我找公司理論,公司說這符合“同工同酬”原則。
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燦謄小編答疑
該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錯誤做法應予糾正。
一方面,懷孕女工有權要求調崗位。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由此可見,基于保護女職工和胎兒的原則,用人單位應當主動調整懷孕女工的崗位,懷孕女工也有權提出調整到自己適應的工作崗位。
你與公司協商一致調崗,符合法律規定。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勞動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不得以調整崗位為由降低懷孕女工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公司未與你協商一致,就擅自決定降低你的月薪,既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也違反了勞動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決定沒有法律效力。
實踐中,許多單位認為,按重新調整的新崗位發放工資,符合“同工同酬”規定,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同工同酬”不適用于“特殊保護對象的特殊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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