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進入無錫燦謄科技有限公司官網!我們秉持誠信為本,為您提供最專業最全面的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和生產線外包等服務..歡迎致電:0510-85858466
您的位置:首頁—新聞資訊
我們是北京地區的一家公司。請問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打算與其續簽,北京地區是否規定應提前30日通知員工?不通知會有什么法律后果?不續簽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燦謄在線答疑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否則,根據該規定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至于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需要不需要與員工續簽,要視勞動關系的情況而定,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勞動者不同意外,雙方就應當續簽,并且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視為違法終止,公司應當根據勞動者的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雙倍的經濟補償)。
Copyright (c)2015-2018 www.bai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備案號:蘇ICP備17060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