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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用人單位認為,只要愿意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遠遠高出法定的金額,勞動者就應當接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甚至認為愿意支付經濟賠償金(”2N”)就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真的是這樣的嗎?
我們先看看2N是怎么回事。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依法建立、解除,解除勞動關系應當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和程序性要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條所說的是,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該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補償金的2倍,所謂的2N即由此而來。
《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說明,并非是用人單位愿意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
用人單位愿意支付高于“N” 的經濟補償金,未必能夠實現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
2N一般是一種罰則,是對違法解除或終止行為的一種懲罰性規定。
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此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
一種是接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離職走人;
另一種是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繼續上班。
這不僅涉及到對法律的誤讀,同時也有可能忽略了勞動者的本意,也許勞動者在意的是一份持續性的工作,一份持續性穩定的收入來源,而非一次性的經濟補償。
故此,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綜合考慮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面臨問題等,這樣才能有利于促成達成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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