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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是某修配廠的工人,幾天前他和工友領了加班費去飯店消費,酒后滋事,小黃砸了飯店的玻璃,除賠償飯店的損失,還被公安機關拘留了3天。
工廠根據其內部的規章制度,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小黃丟了工作。
小黃有錯公安機關處理了,單位再作處理,這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燦謄科技在線答疑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事不再罰”是行政處罰的一個原則。
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不是“行政處罰”,它是根據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實施的。
因此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處罰后,工廠作出與小黃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不屬于“一事不再罰”,其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工廠作出這樣的規定,也有《勞動合同法》的支持,《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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